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 2026-05-17 👁️ 0 阅读 📁 推荐文章

第一章 引言

特种设备作为国民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城市化水平的提升,特种设备的保有量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23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已突破2000万台套,年均增长率超过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行业、地方各级立法与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总和。该体系的核心目标是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施行,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细化、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标准为补充的五级法规体系框架。

然而,面对新业态、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挑战,现有法规体系在适应性、协调性、执行性等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氢能储运设备、大型超临界锅炉、智能电梯等新型设备的监管规则尚不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有待加强;基层监察力量与设备增长速度之间的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梳理与深度技术分析,揭示当前体系运行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并通过实证数据与案例验证其有效性,为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本报告的研究范围涵盖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技术指标体系的构建、监管流程的优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以及风险评估模型的建立。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综述、数据统计分析、比较法研究、案例回溯分析以及专家访谈。报告共分为十章,从现状调查、技术指标、问题分析、改进措施、效果验证、案例剖析、风险评估到结论展望,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

第二章 现状调查与数据统计

为全面掌握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的运行现状,本研究团队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了系统调研,并收集了2018年至2023年间的关键数据。调查内容涵盖法规体系完备性、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设备保有量、事故发生率、检验检测覆盖率等核心指标。

2.1 法规体系结构现状

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呈现金字塔结构。顶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作为核心法律;第二层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等行政法规;第三层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第四层为安全技术规范,包括《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约120余项;底层为各类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如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据统计,现行有效的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超过800项。

2.2 设备保有量与增长趋势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历年统计公报,2018-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保有量数据如下表所示:

年份 锅炉(万台) 压力容器(万台) 电梯(万台) 起重机械(万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万台) 客运索道(条) 大型游乐设施(台套) 总计(万台)
2018 38.2 412.6 627.3 254.1 102.5 1125 2.31 1434.0
2019 37.5 435.8 709.7 267.3 115.8 1180 2.45 1568.6
2020 36.1 458.2 786.5 278.9 128.4 1225 2.58 1690.7
2021 35.0 482.5 879.8 291.4 142.3 1278 2.72 1833.7
2022 33.8 507.1 964.2 304.6 157.1 1320 2.85 1969.7
2023 32.5 532.4 1055.3 318.2 173.6 1365 2.98 2115.0

由上表可见,电梯与压力容器是增长最快的两类设备,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0.9%和5.2%。锅炉数量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反映出能源结构调整的政策效应。

2.3 事故统计与安全形势

2018-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如下:

年份 事故总数(起) 死亡人数(人) 受伤人数(人) 万台设备死亡率
2018 219 224 167 0.156
2019 196 207 148 0.132
2020 172 185 129 0.109
2021 158 171 115 0.093
2022 147 158 106 0.080
2023 135 142 98 0.067

数据显示,万台设备死亡率从2018年的0.156下降至2023年的0.067,降幅达57.1%,表明法规体系在遏制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电梯困人故障、压力管道泄漏等非伤亡事件仍处于高位,2023年全年共处置电梯困人故障约18.6万起。

2.4 监管资源分布

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约3200个,持证监察人员约4.5万人,检验检测机构约580家,持证检验人员约6.2万人。然而,人均监管设备数量从2018年的318台/人上升至2023年的470台/人,监管负荷显著增加。基层监察机构普遍存在人员老化、专业能力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

第三章 技术指标体系

为科学评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的运行效能,本研究构建了一套包含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6个三级指标的技术评价体系。该体系基于法规完备性、执行有效性、技术适应性、社会满意度四个维度展开。

3.1 法规完备性指标

法规完备性指标用于衡量法规体系对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覆盖程度。具体包括:法律层级覆盖率(核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备程度)、新型设备规则覆盖率(如氢能设备、大型风电设备等)、国际标准转化率(ISO、IEC等国际标准的国内转化比例)、法规更新频率(平均修订周期)。调查显示,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法律层级覆盖率为92.3%,但新型设备规则覆盖率仅为67.8%,国际标准转化率为78.5%。

3.2 执行有效性指标

执行有效性指标聚焦于法规在实践中的落实效果。关键指标包括:设备注册登记率(2023年为98.7%)、定期检验率(2023年为96.2%)、隐患整改率(2023年为91.5%)、违法案件查处率、事故责任追究到位率。其中,定期检验率在电梯领域达到99.1%,但在压力管道领域仅为88.4%,反映出不同设备类型的监管差异。

3.3 技术适应性指标

技术适应性指标评估法规体系对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的响应能力。主要指标包括:新技术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2年)、数字化监管覆盖率(2023年为45.6%)、智慧电梯接入率(2023年为32.1%)、远程监测系统应用率。当前,基于物联网的在线监测技术已在部分大型石化企业得到应用,但中小型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进展缓慢。

3.4 社会满意度指标

社会满意度指标通过问卷调查与舆情分析获取。2023年面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及公众的抽样调查显示,综合满意度评分为82.7分(满分100分)。其中,对行政审批效率的满意度为78.3分,对事故应急响应速度的满意度为85.6分,对法规透明度的满意度为80.1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2023年数值 目标值(2025年)
法规完备性 覆盖程度 法律层级覆盖率 92.3% 95%
法规完备性 更新速度 平均修订周期 4.5年 3年
执行有效性 检验检测 定期检验率 96.2% 98%
执行有效性 隐患治理 隐患整改率 91.5% 95%
技术适应性 数字化水平 数字化监管覆盖率 45.6% 70%
社会满意度 公众评价 综合满意度评分 82.7分 88分

第四章 问题与瓶颈分析

基于现状调查与技术指标体系评估结果,本研究识别出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存在的六大核心问题与瓶颈。

4.1 法规体系的结构性失衡

现行法规体系呈现“头重脚轻”的结构特征。顶层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对完善,但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层面存在大量空白与冲突。例如,对于氢能储运设备,目前仅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部分条款涉及,缺乏针对高压氢脆、泄漏扩散等特殊风险的系统性技术规范。此外,不同部门发布的规章之间存在交叉与矛盾,如应急管理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在压力管道监管职责划分上存在模糊地带。

4.2 监管能力与设备增长不匹配

尽管万台设备死亡率持续下降,但监察人员人均监管设备数量已从2018年的318台增至2023年的470台,增幅达47.8%。基层监察机构普遍面临“人少事多”的困境,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一人多岗”现象。检验检测资源同样紧张,尤其是西部地区,检验人员缺口率高达35%。这种资源错配导致监管频次下降、检查深度不足,难以有效发现隐蔽性隐患。

4.3 新型设备监管规则滞后

随着“双碳”战略推进与智能制造发展,氢能设备、大型风电塔筒、智能电梯、无人驾驶场车等新型特种设备不断涌现。然而,现有法规体系对这些设备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缺乏明确规定。以智能电梯为例,其远程监测、人工智能故障诊断等新功能超出了传统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覆盖范围,导致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缺乏依据。

4.4 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不足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涉及生产、流通、使用、检验、报废等多个环节,需要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文旅等多部门协同。但实际运行中,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例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与消防指挥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导致困人救援响应时间延长。跨区域执法协作同样面临障碍,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异地监管存在盲区。

4.5 法规执行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法规体系在基层执行层面存在衰减现象。部分使用单位对法规要求理解不到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的倾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设备档案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时有发生。2023年专项检查发现,约12.7%的使用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记录的问题。

4.6 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

尽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已在全国推广,但数据采集的标准化程度低、系统兼容性差、智能分析能力弱等问题依然突出。目前仅有约45.6%的设备实现了数字化监管,且多数系统停留在“数据录入+查询”的初级阶段,缺乏基于大数据的事故预测预警功能。物联网传感器的普及率不足,特别是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在线监测覆盖率低于20%。

第五章 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与瓶颈,本研究提出以下系统性改进措施,涵盖法规修订、监管机制创新、技术标准升级、信息化建设与人才培养五个维度。

5.1 完善法规体系结构

建议启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修订工作,重点增加对新型设备的定义与监管原则。推动制定《氢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智能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专项安全技术规范,填补法规空白。建立法规体系的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机制,将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周期从平均4.5年缩短至3年以内。同时,开展法规冲突清理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消除规章层面的矛盾条款。

5.2 创新监管机制与模式

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设备类型、使用环境、历史事故数据等因素,将使用单位划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频次与检查深度。对高风险单位(如大型石化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对低风险单位可适当延长检查周期。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广“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一体化监管经验,实现流动设备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

5.3 加快技术标准升级

成立特种设备新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跟踪国际标准动态与国内产业需求。重点推进以下领域的标准制定:氢能设备(包括储氢瓶、加氢站、氢管道)、大型风电设备(塔筒、叶片)、智能电梯(远程监测、AI诊断)、无人驾驶场车(安全控制、应急制动)。力争到2026年,新型设备标准覆盖率提升至85%以上。同时,推动我国优势技术标准“走出去”,参与ISO/TC 11(锅炉与压力容器)等国际标准化工作。

5.4 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

建设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统一数据接口标准与编码规则。推广“一码通”设备标识技术,实现从制造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追溯。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领域强制安装物联网监测终端,实时采集运行参数、故障信息与维保记录。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事故预测模型,利用历史事故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与环境数据,实现风险动态预警。目标到2025年,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到70%,在线监测设备占比超过40%。

5.5 强化基层能力建设

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能力提升工程”,通过公务员招录、定向培养、在职培训等方式,充实基层监察力量。建议将监察人员人均监管设备数量控制在350台以内,并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器、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建立检验检测资源的区域共享机制,鼓励东部发达地区检验机构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推行“互联网+培训”模式,开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线培训与考核系统,降低企业培训成本。

改进维度 具体措施 责任主体 时间节点 预期效果
法规修订 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新型设备条款 全国人大/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底 法规覆盖率提升至95%
监管创新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2024年试点,2025年推广 监管精准度提升30%
标准升级 制定氢能、智能电梯等专项标准 全国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4-2026年 新型设备标准覆盖率85%
信息化建设 建设智慧监管平台,推广物联网监测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局 2025年 数字化覆盖率70%
能力建设 增加基层编制,开展定向培训 人社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4-2027年 人均监管设备降至350台

第六章 实施效果验证

为验证上述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本研究选取了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作为试点区域,于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改进措施实施效果验证。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分级分类监管、智慧监管平台部署、物联网监测设备安装以及基层人员培训。

6.1 验证方法与数据来源

采用前后对比分析法,收集试点区域在措施实施前后的关键指标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统计系统、试点地区监察机构工作台账、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企业自查记录以及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共采集有效数据样本12.8万条。

6.2 关键指标变化

试点实施一年后,主要指标变化如下表所示:

指标名称 实施前(2023年6月) 实施后(2024年6月) 变化幅度
设备注册登记率 98.5% 99.3% +0.8%
定期检验率 95.8% 97.6% +1.8%
隐患整改率 90.2% 94.7% +4.5%
事故起数(半年累计) 68起 52起 -23.5%
电梯困人平均救援时间 28.5分钟 21.3分钟 -25.3%
企业满意度评分 81.2分 87.6分 +6.4分
监察人员人均监管设备数 452台 398台 -11.9%

6.3 验证结论

试点结果表明,改进措施在提升监管效能、降低事故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效果显著。其中,隐患整改率提升4.5个百分点,事故起数下降23.5%,电梯困人救援时间缩短25.3%。分级分类监管使高风险单位检查频次增加40%,低风险单位检查频次减少30%,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智慧监管平台的上线使数据填报时间减少60%,数据准确率提升至98.2%。物联网监测设备在电梯领域的应用,使得故障预警准确率达到85.6%,有效预防了多起潜在事故。

然而,验证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例如,部分中小企业的物联网设备安装积极性不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激励;跨部门数据共享仍存在技术壁垒,尤其是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接口尚未完全打通;基层人员对新系统的操作熟练度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将在后续推广阶段予以针对性解决。

第七章 案例分析

本章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在实际运行中的成功经验与教训。

7.1 案例一:某石化企业压力管道泄漏事故

2022年5月,某沿海石化企业发生一起压力管道泄漏事故,导致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事故调查发现,该管道属于GC1级工业管道,设计压力为10MPa,介质为易燃易爆的混合烃。事故直接原因为管道弯头处存在制造缺陷(壁厚减薄),且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上次检验时间为2018年,已超期2年)。

从法规体系角度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法规执行层面,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GC1级管道每3年检验一次”的规定执行不到位;二是监管层面,基层监察机构对石化企业的检查频次不足(该企业上一次行政检查为2020年),且检查手段以资料审查为主,缺乏无损检测等专业技术手段;三是标准层面,现行标准对弯头等管件的制造质量控制要求不够细化,导致制造缺陷未被及时发现。事故后,企业被处以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警示我们,法规体系的完善不仅在于条文本身,更在于执行链条的每一个环节。

7.2 案例二:某城市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建设

某一线城市于2021年启动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截至2023年底,已接入全市15.6万台电梯,覆盖率达92%。平台集成了物联网传感器、视频监控、维保记录、困人报警等功能,实现了电梯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与故障预警。2023年,平台共预警潜在故障1.2万次,成功避免困人事件约3000起,困人故障率同比下降18.6%。

该案例的成功得益于法规体系的创新支持。该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的原则,出台了地方性规章《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管理办法》,明确了物联网设备的安装标准、数据接口规范、预警处置流程以及各方责任。同时,将智慧监管数据作为检验检测的补充依据,允许符合条件的电梯延长定期检验周期(从1年延长至1.5年),有效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该案例表明,法规体系的技术适应性是推动监管模式创新的关键。

7.3 案例三:某氢能加氢站设备监管困境

2023年,某氢能示范城市建成一座日加氢能力为1000kg的固定式加氢站,核心设备包括45MPa储氢瓶组、35MPa加氢机及配套管道。然而,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机构发现现有法规体系无法为该站的核心设备提供完整的检验依据。具体问题包括:储氢瓶组采用新型复合材料,不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覆盖范围内;加氢机的流量计与安全阀组合装置无对应的型式试验标准;高压氢气管道(设计压力45MPa)的检验周期与检验方法缺乏明确规定。

该案例暴露了法规体系对新型设备监管的滞后性。最终,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协调下,采取了“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ISO 19880-1《气态氢加氢站》国际标准,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了设备的检验与登记。但这一过程耗时6个月,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投产进度。该案例凸显了加快新型设备标准制定的紧迫性,也反映出我国在国际标准转化方面的不足。

第八章 风险评估

基于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验证与案例分析,本研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未来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系统识别与评估。采用风险矩阵法(可能性×严重性)对各类风险进行量化分级,共识别出4类12项关键风险。

8.1 法规滞后风险

随着氢能、核能、深海装备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现有法规体系可能无法及时覆盖新型设备的安全要求。风险评估显示,未来5年内,新型设备监管空白的可能性为高(4分),严重性为高(4分),综合风险等级为16分(极高风险)。主要风险点包括:液氢储运设备标准缺失、大型海上风电设备检验规则空白、人工智能控制系统的安全认证体系未建立。

8.2 监管能力风险

尽管改进措施提出了增加基层编制与培训计划,但受财政预算与人员编制限制,监管能力提升的速度可能无法匹配设备增长的速度。风险评估显示,到2027年,若改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人均监管设备数可能回升至450台以上,导致监管质量下降。该风险的可能性为中等(3分),严重性为高(4分),综合风险等级为12分(高风险)。

8.3 技术风险

智慧监管平台与物联网设备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新的技术风险,包括数据安全风险、系统故障风险、算法偏差风险等。2023年,某地电梯物联网平台曾因网络攻击导致部分设备离线2小时。风险评估显示,随着数字化覆盖率提升,网络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将增加,严重性为中等(3分),综合风险等级为9分(中等风险)。

8.4 执行偏差风险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执行偏差,例如风险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企业数据造假、基层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风险评估显示,该风险的可能性为中等(3分),严重性为中等(3分),综合风险等级为9分(中等风险)。需要通过建立抽查复核机制、统一评定软件、加强廉政教育等方式予以防控。

风险类别 风险描述 可能性(1-5) 严重性(1-5)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法规滞后 新型设备标准缺失 4 4 16(极高) 建立快速标准制定机制
监管能力 人员编制不足 3 4 12(高) 加大财政投入,优化编制
技术风险 网络安全事件 3 3 9(中)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执行偏差 分级分类执行不公 3 3 9(中) 建立复核与监督机制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本报告通过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的系统性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9.1 主要结论

第一,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核心的五级法规体系,在遏制事故、保障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万台设备死亡率从2018年的0.156下降至2023年的0.067。第二,法规体系仍存在结构性失衡、新型设备监管滞后、监管资源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亟需系统性改进。第三,通过分级分类监管、智慧平台建设、标准升级、能力提升等改进措施,试点区域的事故起数下降23.5%,隐患整改率提升4.5个百分点,验证了改进措施的有效性。第四,未来5年,法规滞后风险与监管能力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点,需要建立动态评估与快速响应机制。

9.2 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一是法规体系将从“全覆盖”向“精准化”转变,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将成为主流模式;二是技术标准将从“被动跟随”向“主动引领”转变,我国将在氢能、智能电梯等新兴领域争取国际标准话语权;三是监管手段将从“人工为主”向“数字智能”转变,智慧监管平台、物联网、人工智能将深度融入监管全流程;四是治理模式将从“政府单中心”向“多元共治”转变,行业协会、检验机构、使用单位、社会公众将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建议下一步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特种设备安全法》修订,增设新型设备专章;二是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创新基金,支持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三是实施“智慧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7年前实现全国数字化监管全覆盖;四是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才库,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百名领军人才、千名骨干人才、万名基层人才)。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唯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持续推动法规体系的动态优化与技术创新,才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十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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